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其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被插手干预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指导协调、行政监督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实施指导协调、行政监督等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咨询、优化营商环境建议的,不属于违规插手干预。
第五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或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非公开招标,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对工程建设项目“明招暗定”或“先建后招”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的;
(三)明示或暗示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规避进场交易的;
(四)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五)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
(六)强制或授意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七)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八)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借用、伪造资格、财务、业绩、信用情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九)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以围标串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十)干涉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建的;
(十一)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工作,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二)干扰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工作,干预、影响、操控定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为中标人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的;
(十四)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的;
(十五)利用职权或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牵线搭桥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的要求。
接受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违法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不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减轻、免除责任。
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其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被插手干预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指导协调、行政监督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实施指导协调、行政监督等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咨询、优化营商环境建议的,不属于违规插手干预。
第五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或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非公开招标,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对工程建设项目“明招暗定”或“先建后招”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的;
(三)明示或暗示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规避进场交易的;
(四)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五)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
(六)强制或授意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七)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八)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借用、伪造资格、财务、业绩、信用情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九)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以围标串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十)干涉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建的;
(十一)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工作,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二)干扰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工作,干预、影响、操控定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为中标人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的;
(十四)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的;
(十五)利用职权或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牵线搭桥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的要求。
接受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违法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不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减轻、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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