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领导干部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及时填写《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记录表》(见附件),连同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佐证材料一并向违规插手干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所涉领导干部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八条 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记录报告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被插手干预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
领导干部对记录报告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对其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为非国有企业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约谈其相关责任人,对其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监管。
第十条 有关党委(党组)收到报告后,对所涉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所涉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党组)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接收报告后,按程序及时处置办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纪委监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记录表
第七条 领导干部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及时填写《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记录表》(见附件),连同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佐证材料一并向违规插手干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所涉领导干部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八条 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记录报告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被插手干预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
领导干部对记录报告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对其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为非国有企业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约谈其相关责任人,对其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监管。
第十条 有关党委(党组)收到报告后,对所涉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所涉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党组)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接收报告后,按程序及时处置办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纪委监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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